民航局再释航班延误新规:符合合同法 勿断章取义
来源: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6-07-28 浏览次数:0央广网北京7月28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天气、突然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饮和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看到这条规定后,很多网友就不淡定了。因为通过不少媒体和专家的解读,新规似乎在说:以后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可能不承担食宿费用了。到底这样的理解对不对呢?民航局相关负责人昨天接受了央广独家专访,回答了诸多热点问题。
民航局消费者事物中心常务副主任李洪涛说,自己全程参与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不过,网友、媒体和专家对于《规定》中第29条,关于航班延误“食宿自理”的讨论热情之高,真的是超出了她的预期。但在她看来,由于不少解读不够全面,甚至断章取义,因此给公众造成了一定的误导。事实上,航空公司或机场以及其他部门没有履行航班正常保障责任的话,是有80多条处罚规则的,《规定》首先要符合管理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相关方面都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责任范畴。李洪涛举例说,《规定》第二章首先规定了航班正常保障的重任,第三章才是延误处置。李洪涛呼吁公众客观、全面、正确的看待规定中的内容,“千万不要断章取义”。
交通运输部此次颁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其实并不“新”,早在2010年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布的《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当中就有类似的规定,新规只是从“费用可由旅客自理”变成了“费用由旅客自理”,但是在很多人看来,拿掉的一个“可”字,就是去掉了讨价还价的可能性,多出的却是“霸王”的味道。对此李洪涛回应,新规是符合《合同法》的,也符合国际惯例。《合同法》对不可抗力免责有相关规定,比如《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的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地免除责任。天气原因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法》里是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的。
许多专家认为新规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但是在满足赔偿条件的情况下,相比欧盟250欧元-600欧元(约人民币1835元-4403元)的赔偿额度,中国2010年制定的8小时延误后赔偿人民币300元的标准实在不高。李洪涛解释,这里边是有法律的规定的,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民航局没有权利通过规章对作为民事基本制度的航班延误补偿进行统一的规定的。航班延误补偿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如果民航局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将会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同时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
此外,李洪涛说,欧盟的《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者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也就是俗称的261条款当中对天气、突然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做了硬性规定,也把特殊情况列入到免责条款,比如政治不稳定、天气条件、安全风险、飞行安全缺陷,以及承运人罢工等情况之下,还有空中交通管制导致长时间的航班延误,这被认定是承运人为了避免航班延误或取消采取的合理措施,属于不可抗力,是免责的。
李洪涛表示,交通部出台《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的初衷,一定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后续的配套文件将相继出台,并将对一些条款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