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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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精准监督和特殊保护 检察机关办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千余件

来源: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3-08 浏览次数:0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授权检察机关对侵害妇女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提起公益诉讼。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00余件,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促进落实性别平等观念。就业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等损害妇女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促进性别平等观念进一步深化落实。如,某地多家用人单位在网络招聘平台违规发布包含“限男性”等内容的招聘信息,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检察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和招聘平台进行监督纠正,并启动全市专项排查,推动有同类问题的271家用人单位同步整改。检察办案发现,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影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告诫、人身保护令、强制报告制度在一些地区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如,某地曾有多名女性因遭受家暴多次报警,但公安机关接警后仅以民事纠纷调解处理,未告知享有申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权利,对于符合出具告诫书法定情形的亦未依法制发告诫书。检察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落实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同时对6个月内因被家暴重复报警的19名妇女建立专案专档、特殊关注。又如,某地检察机关结合辖区3年来性侵刑事案件以及110性骚扰接处警记录,排查性骚扰问题突出的企业、宾馆等,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分别履职,促成辖区内109家用人单位建立并公示防止职场性骚扰制度,确定专门人员处理此类纠纷;对未落实登记制度的旅馆取缔7家,罚款、警告处理54家,限期整改9家。

二是促进深化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女性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明确用人单位应定期为女性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等健康检查。检察办案发现,部分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相关规定不到位。有的违规辞退孕期、哺乳期内的女性职工,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检察机关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责令整改,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三是推动加强残疾妇女、老龄妇女、农村妇女等群体权益保障。针对个别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住院精神障碍妇女患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保障不到位,检察机关向卫生健康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推动涉案医院完善封闭病房探视和巡查制度,加强病区安全防护,要求医护人员签订隐私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等。针对部分养老机构管理不规范导致发生侵害老龄妇女人身权益问题,检察机关推动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人员从业查询、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养老机构用人审查。针对部分地区村规民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等问题,检察机关督促当地乡镇政府完善村规民约备案审查等工作,积极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四是促进加强新业态中的妇女权益保障。针对个别月子中心违规经营损害母婴健康权益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厘清相关部门在医疗、消防、食品、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监管职责,督促各司其职,完善行业监管。针对一些电竞、剧本娱乐企业发布含有矮化女性地位、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等低俗内容广告的行为,检察机关推动文化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履职,完善监管机制,切实保障新就业群体和新业态女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入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改善妇女发展环境贡献检察力量。一是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的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具体类型,按照法律授权积极履职,突出司法办案重点,加强精准监督和特殊保护。二是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线索审查移送机制,注重在审查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同步发现公益诉讼案件、司法救助线索,实现惩治违法犯罪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多重效果,提升妇女权益保护效能。三是加强执法司法协作,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护合力。主动加强与妇联、公安、法院、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调查、专业支持等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社会支持体系。联合多部门深入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宣传,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凝聚妇女权益保护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