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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入刑一月 检察机关批捕405人 以法治力量捍卫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来源: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0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并配置独立的法定刑。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至3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袭警犯罪嫌疑人405人、起诉101人,切实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保护人身安全。

一、多与醉酒有密切联系。分析发现,袭警犯罪中,多数犯罪嫌疑人系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且大部分行为人经历从情绪抵触演变至言语吵闹,再逐步发展为肢体对抗,甚至持械对抗的升级过程。其中,因醉酒后情绪失控,对执法民警发泄不满情绪的占比较大。如,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42件袭警案件中,因酒后滋事或与他人发生纠纷,继而对执法民警实施暴力的占47.6%;青海省检察机关受理的3件袭警案件中,4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醉酒后对执法民警发泄不满。

二、轻微暴力袭警案件占比较大。该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常常采用辱骂、推搡、撕扯、殴打等方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如,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16件袭警案件中,12件系犯罪嫌疑人使用拳打脚踢、撕咬等轻微伤害行为阻碍执法,占75%。

三、认罪认罚适用比例较高。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不断提高,执法警察对现场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逐步规范,该类案件大多有现场录音录像作为直接证据。在坚实的证据基础面前,犯罪嫌疑人往往无法辩驳,积极主动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另外,大多数因酒后情绪难控而实施袭警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清醒之后或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赔礼道歉。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在充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的梳理和分析。特别是对一些检察机关反映的袭警罪犯罪对象、暴力程度认定、入罪标准把握等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检将及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出台指导意见等方式,进一步统一司法执法标准。最高检还将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类案办理的业务指导,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案件办理标准和要求,提升案件办理质效。针对该类犯罪反映出的犯罪嫌疑人自身规则意识不强、法治意识淡薄、对袭警罪不了解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法治教育课堂等多种宣传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多方面、多角度阐明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使人民群众更加理解、支持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形成“尊法守法、敬重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